产品中心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2012号
邮编:000000
电话:021-59948113
传真:021-59948155
添加时间:2026-06-13 08:35:34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节能的术语和定义、选型节能、水处理节能、余热回收节能、运行维护节能、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2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含余热蒸汽锅炉,下简
称锅炉)。热水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可参照本标准的有关内容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719-1999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
以锅炉尾部排出的热烟气作为加热介质的一类换热装置的总称,如省煤器、空气预热器、水加热器
指进出容器通道的端盖或者和主体间带有相互嵌套的快速密封和开启装置的容器,如蒸压釜、灭菌
原水在进入锅炉之前,将其中对锅炉运行有害(结垢或腐蚀)的杂质经过一定的工艺进行处理的方
为了防止或减缓锅炉结垢、腐蚀,有针对性地向锅内投加一定数量药剂的水处理方法。
4.2锅炉使用单位应选用能效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锅炉,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炉型,锅炉辅
4.4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t/h的燃气、燃轻油等燃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应选用加装冷凝式尾部受热面
4.5燃原煤的链条炉排锅炉应配套具有重力筛选分层给煤功能的煤斗装置,以提高煤的燃烧率。
4.6锅炉辅机应与锅炉相匹配,锅炉引风机、鼓风机和给水泵的额定风量、流量应按实际最大风量、
流量的1.1~1.5倍选取。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给水泵的电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7.5kW时,应选用
5.1.1锅炉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遵守因炉因水制宜的原则,即根据炉型、原水水质情况和GB/T1576
的规定,选择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或锅内加药水处理方法,或者同时采用以上两种水处理方法。
5.1.3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5001的规定配备专(兼)职水处理作业人员
5.1.4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的锅炉一般优先采用钠离子交换处理制取软化水作为锅炉给水;对蒸汽品
质要求较高的锅炉可采用阴阳离子交换或反渗透处理的方法制取除盐水作为锅炉给水。
5.1.5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方法的锅炉应选用与其给水水质相适应的水处理药剂,并配置计量自动加
5.1.6锅炉给水中二氧化硅含量超过溶解固形物总量15%的,应控制锅水pH值偏向规定的标准值上限
5.2.1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的锅炉,在保持给水水质合格条件下,锅炉排污应遵循以下原则。
5.2.1.1锅炉定期排污应根据锅水总碱度、pH值的化验结果排污,总碱度或pH值大于规定的标准值
5.2.1.2锅炉连续排污流量的控制应以维持锅水溶解固形物含量及总碱度偏向规定的标准值上限为原
5.2.1.3锅炉排污率控制: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7%;额定蒸
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4%;采用除盐水作为锅炉给水的锅炉,锅炉排污率不
5.2.2采用锅内加药处理方法的锅炉,除每班须进行一次定期排污外,增加的排污次数应按5.2.1.1
6.1.1蒸汽凝结水在生产和输送过程未受污染,水质符合GB/T1576回水水质要求的,应回收作为锅
6.1.2蒸汽凝结水在生产和输送过程受到污染,水质不符合GB/T1576回水水质要求,但排放水量较
大(一般大于2t/h)的,应通过水水热交换形式间接加热锅炉给水或作其它热源利用。
6.1.3 输送和接收蒸汽凝结水的管道及水箱应按GB/T 4272 的规定进行保温。
6.2.1 使用蒸汽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泄压排放的废热蒸汽应回收利用,并优先用于加热锅炉给水。
6.2.1.1 带压废热蒸汽未受物料污染的,可直接通入给水箱加热锅炉给水,但应考虑换热过程的缓冲
6.2.1.2 带压废热蒸汽受物料污染的,应通过间接换热的方式加热锅炉给水,但加热体应有足够的换
6.2.2 用于回收废热蒸汽的锅炉给水箱应有足够的水容积,以更充分地吸收废热蒸汽释放的热能。
6.2.3 输送废热蒸汽的管道及锅炉给水箱应按GB/T 4272 的规定进行保温。
6.3.1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系统和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回收利用锅炉排烟余热,并优先用于锅
6.3.2 锅炉最终排烟温度应符合表1 的规定,否则应增设省煤器、水加热器或空气预热器等烟气尾部
6.3.2.1 增设的尾部受热面装置的烟气进出口及被加热介质(水或空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表式温度
6.3.2.2 增设的尾部受热面装置应尽量减少排烟阻力,并与锅炉鼓风、引风相匹配,不应对锅炉的燃
6.3.2.3 增设的尾部受热面装置应优先采用逆向对流换热形式,使被加热介质(水或空气)的流向应
6.3.2.4 尾部受热面装置应依次优先选用带翅片的钢制列管式、热管式和铸铁管式结构。选择排烟温
6.3.2.6 尾部受热面装置及相关热力管道应按GB/T 4272 的规定进行保温。
6.3.3 燃清洁能源的锅炉应积极采用冷凝式尾部受热面装置,以对烟气潜热回收利用。
6.4.1 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t/h 且日常给水温度小于60℃的锅炉应装设具有换热功能的排污膨胀器,
利用排污余热进一步提高锅炉给水温度。锅炉定期排污和连续排污可共用一个排污膨胀器进行排污余热
6.4.2 排污膨胀器及相关热力管道应按GB/T 4272 的规定进行保温。
7.1.1 锅炉使用单位应使用与锅炉设计燃料种类相一致或相近的燃料,并获得由供应商提供或抽样复
7.1.2 锅炉应按照GB 50041-2008 11.1.2 的规定至少配备燃料积算、给水流量积算、蒸汽流量指示与
积算和排烟温度指示的器具或仪表,额定蒸发量大于4t/h 的锅炉还应配备排烟含氧量测量仪;锅炉操
7.1.3 用于监测锅炉运行工况的各类计量仪表及器具应定期检查、校准,保持其正常工作。
7.1.4 锅炉运行时送风量的调整应以表2 锅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的规定值为依据,在满足燃烧工况
注:燃用无烟煤的火床燃烧锅炉,不受表内数值限制,其它燃烧种类可参照执行。
7.1.5 通过肉眼观察火焰颜色来判断燃烧状况与送风量关系情况时,可参考表3 的描述。
7.1.6 采用负压燃烧的锅炉,应控制炉膛与外界的负压差不大于30Pa,以减少过量冷空气的吸入。额
7.1.7 层燃锅炉在科学测试和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应以合理比例使用二次风,以减少排烟中固体不完全
7.1.8 锅炉在优化燃烧工况的同时,其尾气排放应符合GB 13271 的规定。
7.2.1 燃煤锅炉炉膛内幅射受热面结渣面积超过锅炉总幅射受热面面积的10%,且平均厚度大于10mm
7.2.3 具有过热蒸汽吹灰装置的锅炉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清灰,保持受热面清洁。
7.2.4 采用化学除渣剂进行运行除渣时,除渣剂不得对锅炉受热面有腐蚀等损害。
7.2.5 中小型锅炉一般应定期停炉进行人工清灰除渣,每次清灰间隔时间参考表4 的规定。
7.3.1 锅炉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碱煮并结合人工的方法清除受热面上的水垢及腐蚀产物。
7.3.2 锅炉受热面水垢厚度超过1mm,覆盖面积超过80%的或者受热面有严重锈蚀的应积极采用酸洗除
垢,清洗质量应符合TSG G5003 的规定。尾部受热面装置水垢清洗可参照执行。
7.3.3 锅炉使用单位应坚持防垢为主,除垢为辅的原则,做好水质处理工作,长期保持锅炉无垢或少
7.4.1 锅炉本体和附属的热力设备及管道应按GB/T 4272 的规定做好保温。
7.4.2 锅炉本体和附属热力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层表面温度不应超过以下数值:
7.4.2.1 锅炉侧面温度<50℃(炉门、观察孔和接管300 ㎜范围内除外)。
7.4.2.2 锅炉顶部温度<70℃(炉门、观察孔和接管300 ㎜范围内除外)。
7.4.3 锅炉本体和附属热力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层有明显脱落破损且外表面温度大于7.4.2 规定时应及
7.5.1 采用负压燃烧的锅炉运行时,应注意关闭炉门及观察孔,以防止冷空气大量吸入炉膛,影响燃
7.6.1 锅炉及蒸汽系统上的连接部位的密封面应根据压力和温度参数选择合理的密封材料或标准密封
7.6.2 锅炉及蒸汽系统上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检修、校验和密封性试验,防止蒸汽泄漏。
7.6.3 锅炉主蒸汽阀、放空阀、排污阀、水位表以及蒸汽系统上的主要分汽阀应定期进行检修和密封
7.6.5 锅炉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定时对蒸汽系统进行巡查,发现有蒸汽泄漏部位应做好标记和记录,
8.1 锅炉引风机、鼓风机、给水泵其电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7.5kW 的应采用变频调速进行流量控制;
额定功率小于7.5kW 的电机可根据锅炉运行工况,采用变频调速技术进行流量控制。
8.2 电机变频调速器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由有相应资质的厂家生产。
9.1 锅炉使用单位应因地制宜积极利用锅炉以外的热能来提升锅炉给水温度,达到节能目的。
9.1.1 利用本单位或较近区域内的用热设备(如窑炉、有机热载体炉等)的余热来加热锅炉给水。
9.1.3 利用本单位或较近区域内的热温泉水直接作为锅炉给水,但必须采取正确的水处理方法,防止
10.1 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
10.2 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约请具有锅炉能效测试资质的机构对其锅炉进行能效测试、分析与考核,并
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整改。锅炉经济运行考核可参照GB/T 17954 的规定进行。
10.4 锅炉使用单位应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与锅炉相关的高耗能机电产品。
10.5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节能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有关能耗的设计文
件、能效测试分析报告、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节能改造等资料。
10.6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与节能服务机构合作,通过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推动锅炉节能技术改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特函[2008264 号《关于推进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6 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2012号 电话:021-59948113 传真:021-59948155
Copyright © 2007-2026 开云体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kaiyun) 版权所有